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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OR抢劫,曹某所犯何罪?
  发布时间:2017-06-06 10:28:57 打印 字号: | |
  【案件简介】近日,佛坪县法院审理了一起由检察机关指控的曹某入室盗窃打伤主人后逃跑的抢劫罪案件。检察机关指控,2016年12月10日晚21时左右,被告曹某路过村里道路边村民陈某家时,发现房门未关便临时起意想入室盗窃,便将陈某门口电源断开,进入家中实施盗窃。正在此时,曹某听到主人回来的声音,便要准备逃跑,刚好和主人碰上了受到了陈某阻拦,双方发生撕打,致使陈某脸部、手部软组织受伤后,逃离现场,曹某将一只鞋和矿灯遗留在陈某家中,穿着一只鞋仓皇而逃,后曹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检查指控】检查机关控诉曹某在他人家中实施盗窃,被人发现后,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脸部、手部受伤后逃离现场,未实际取得财物,但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曹某之前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曹某最终没有劫取到财物,又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属入室抢劫未遂,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辩护】被告辩护人辩称,不构成抢劫罪,理由是2016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以摆脱方式逃脱抓捕,暴力程度较小,未达到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曹某供述及被害人陈述均能证明被告人曹某是为了摆脱被害人逃离现场进而与被害人发生厮打,被告人的暴力程度没有达到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暴力程度较小,虽然被害人有受伤,但没有伤情鉴定,无法证明被害人的伤情是否构成轻伤以上,因此认为被告人曹某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属于入户盗窃,符合刑法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曹某的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没有窃取到财物,因此构成盗窃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院审理】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在入户盗窃被发现后虽有抗拒抓捕的行为,但其主观意图是为了摆脱被害人的控制,暴力程度较小,客观上并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人曹某的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的转化型抢劫罪定罪的情形。因此,对公诉机关对曹某抢劫罪的指控及量刑建议不予支持,被告辩护人认为曹某构成盗窃罪的辩护意见及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未窃取到财物,庭审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在量刑时予以从重考虑,因此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属于入户盗窃,构成盗窃罪。

  【法条延伸】

  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冒充军警人员抢劫,持枪抢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等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转化型)抢劫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责任编辑:佛坪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