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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事不合兄弟积怨 哥打弟致轻伤二级
  发布时间:2017-05-22 16:47:05 打印 字号: | |
  “我已经深深认识到了打人不对,打我的亲弟弟更是不对,我已经为此付出了惨痛的代价,我愿意为我的打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在佛坪县人民法院在科技法庭内,由该院副院长李军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了一起亲哥哥用棍打伤亲弟弟的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经过近四个小时的庭审,完成了刑事部分的审理和附带民事赔偿的调解,哥哥当庭表示悔罪认罪,愿意支付给弟弟医疗、交通等费用7万元。

  由于不善沟通,俩兄弟之间因小事逐渐积怨,素来不和,2016年7月,母亲病逝后,哥哥认为弟弟未尽孝道且独自霸占了母亲的遗产,遂心生不满,2016年8月某日,哥哥饮酒后持一根一米多长的木棒到弟弟家门前叫骂,随后发生争吵,哥哥用手中的木棍将弟弟脸、胳膊、手等部位打伤,后被人劝阻。弟弟住院治疗后,脸部下颌骨骨折及牙齿损伤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右手损伤鉴定为轻伤二级。

  庭审中,哥哥对打伤弟弟的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后悔不已。法庭审理认为,哥哥因生活琐事无端持械殴打他人,致被害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存在、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积极配合调查,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弟弟损失,可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法官寄语】人的身体是生命的物质载体,是生命得以产生和延续的最基本条件,身体权与生命权、健康权密切相关,公民的身体健康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害。我国《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民法通则》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生活中因小事积怨,特别是酒后,双方都应该尽量保持克制,遇事多思考后果,用更加理性手段维护自身权益,不会因为酒后而免于或减轻处罚,大打出手,只会伤人害己。
责任编辑:佛坪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