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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饭赊账十年未还 法院判令支付本息
作者:富县法院 王辉  发布时间:2015-10-22 10:49:09 打印 字号: | |
  因为熟人关系,男子多次在一酒楼用餐后“打白条”,却不付钱,致使十年累计赊欠餐费四万余元,近日,富县法院对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杨某支付该酒楼欠款及利息。

  杨某为县政府某部门工作人员。2005年以来,杨某多次在富县某酒楼用餐,只打欠条,不结账。因欠条太多,双方进行了三次结算,后杨某于2011年11月9日、2012年11月14日、2012年12月3日分别向该酒楼出具欠据三份,共计41214元。经酒楼多次催要,杨某至今分文未付,无奈之下遂一纸诉状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富县某酒楼向被告杨某提供餐饮服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餐费,因其未支付,构成违约,故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支付餐费及利息的请求依法支持,遂根据法律规定,依附三份欠据时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当时所欠金额的利息,并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陕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