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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车辆未投交强险 车主司机共担责
作者:山阳法院 齐伟 侯向锋  发布时间:2015-10-22 10:48:09 打印 字号: | |
  出于好心,将车辆借给朋友后发生交通事故,因所借车辆未及时办理交强险,车主只好与肇事司机共同为此起事故买单。日前,山阳法院色河法庭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判决肇事司机任某与车主武某连带赔偿原告苗某损失共计9000余元。

  2014年4月1日,任某驾驶一辆小型越野车(猎豹牌)沿县城的南大街行驶至一十字路口时,与在非机动车道行驶的三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苗某受伤,电动车受损。交警部门依法认定,苗某承担次要责任,任某承担主要责任。苗某看好病后,双方就赔偿问题协商不成,苗某诉至色河法庭,主张任某及其车主武某赔偿其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总计1.2万余元。法院审理过程中,车主武某思想十分抵触,认为事故系任某造成,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交警部门也对事故作出了认定。后经查实,该小型越野客车保险到期后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行驶上路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对其车辆投保交强险。虽然苗某和任某对事故发生均有责任,但因武某未给车辆购买交强险,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的强制性规定,存在过错,在计算具体赔偿时,属于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并不区分责任。故苗某有权请求车主武某与肇事司机任某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地法律宣讲和疏导下,二被告也意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法院最终作出判决,由二被告连带承担原告苗某各项损失9000余元。事后车主武某表示一定会吸取教训,不再为省一点保险费而因小失大,背上沉重的保险过错责任。

  【法官寄语】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在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人身、财产损害后,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该制度对于维护道路交通通行者人身财产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对减少法律纠纷,确保受害人获得及时有效的赔偿有积极作用。机动车上路前均应购买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购买后发生事故,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如未购买,则由应购买保险的义务人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为12200元)不区分责任全额赔偿受害人损失,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损失再由各责任方按比例承担。在此,法官告诫机动车辆驾驶人,要增强保险意识,驾车上路前要按照法律规定购买交强险,忽视购买交强险无形中增加自身风险,亦不利于事故伤者利益的维护。
来源:陕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