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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举报要慎重 随意扩散则侵权
作者:韩城法院 杨育  发布时间:2015-10-22 10:47:04 打印 字号: | |
  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网络论坛”等形式,向不特定的群体传递自己的声音。但传递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则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近日,韩城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网络举报引发的名誉侵权案,判决被告张某立即删除其在“百度贴吧”、“微信朋友圈”等的发帖,并向原告张某某道歉。

  2015年初,被告张某陆续在各级政府网站发帖,实名举报同村张某某在没有农村户口的情况下强占生产路、倒卖庄基、违章建筑等违法问题。网帖发布后,政府部门随即给予回复,并依照职权转交相关部门展开调查。在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期间,张某又将政府网站的举报贴及相关回复在“百度贴吧”、“微信朋友圈”等网络自媒体转载,并标明“求转发”、“求关注”。张某某感到自己的名誉权受损,便向韩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任何公民均有权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行为,但不得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贬损他人人格,侵犯他人的名誉权。被告张某通过网络向政府部门举报原告张某某,是对其监督举报权的正常行使,但在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其网络信访件过程中,将未经查实的举报内容在“百度贴吧”、“微信朋友圈”转发,向不特定的群体散布该信息,以获取社会公众对张某某人格的否定性评价,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陕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