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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规范化司法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作者:冯亮  发布时间:2015-07-14 15:20:06 打印 字号: | |
  规范化司法既是司法行为的内在需要,更是提升司法服务品质的需要。在社会转型复杂形势这个重要节点上,如何强化法院队伍素质,解决司法突出问题,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贯彻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规范化司法就显得尤为重要。但如何规范适用法律并最大化发挥司法的各项功能及作用,笔者认为司法者是主导、服务对象是最终的落脚点。

  司法工作作为社会工作的一种,其特殊性在于通过规范的程序,查明案件事实,阐明权利义务,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以此来调和人际关系,规范社会秩序。马克思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的发展是内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向,外因是事物发展的外部条件,对事物的发展起着加速或延缓的作用,外因必须通过内因起作用。由以此可以看出,规范化司法建设的关键莫过于司法者依法履职,服务对象守法如一。

  在笔者看来,司法者是否依法履职,服务对象是否守法如一,就成为规范化司法建设遇到的主要问题。

  首先来说一下司法者的问题。无论是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还是“三严三实”专题教育活动,中心思想都离不开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司法者作为规范化司法的主导者与践行者,关乎着司法规范化建设的发展方向。打铁还需自身硬,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全面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涵盖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全过程。伴随着《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有关司法改革的一批重要文件的出台,逐渐廓清了发展思路及前进方向。如何规范司法者的行为,提升司法公信力,真正实现司法公开、公正之目的,笔者认为司法者要树立正确司法理念、狠抓关键环节、坚持言行合一的行为准则,在司法全过程充分体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具体要求:

  第一,树立正确司法理念。理念是行为的思想基础和支配力量。统一司法思想,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和导向,是推进规范化司法的首要任务。为此,应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从思想深处解决“权从何来,为谁司法,靠谁司法”等重大问题,司法者应树立忠诚于祖国,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职责的理想信念,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理论认同、感情认同和实践认同,为党领导司法工作扫清观念上的障碍,奠定思想上的基础,要明白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就是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就是实施好依法治国这个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第二,狠抓关键环节。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质效是司法工作前提和基础。这就要求司法者从接待、立案登记、分案、开庭、合议、宣判、执行等关键环节入手,严格遵守程序性规定,明确操作规范,固化操作流程,慎用自由裁量权,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从源头上解决“六难三案”问题,通过改革逐步破除“判者不审,审者不判”等问题,增强司法的严肃性。

  第三,坚持言行合一的行为准则。首先从规范着装开始,接待服务对象或开庭时的言谈举止、目光表情都要向社会公众传递着司法者的职业和职责,传递着对服务对象诉求的重视与负责的态度。其次从细节出发,建立覆盖立、审、执各项司法活动的具体标准。比如,在诉讼服务中,应对诉讼引导、案件查询、材料收转、判后答疑、司法公开书制作与送达等具体职责和行为规范有明确的标准;在庭审程序中,及时扫描、上传电子卷宗,完善内网程序,针对案件制作庭审提纲,细化庭审程序、庭审语言、案件事实固定方式、案件焦点归纳方法,列明法律依据,开展好庭审直播、录播等等。

  对于司法者来说,虽然任重道远,但只要有千里之行始于足下的勇气与决心,严格执行好党的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化司法道路前途一定是光明的。

  其次,说一下服务对象的问题。人民群众是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智慧结晶的源泉,服务对象作为人民群众的一份子,是规范化司法的参与者与检验者,也是规范化司法的最终落脚点。服务对象是否守法,是否愿意在守法基础上去监督、配合司法者规范司法,从而尊重法律,遵守法庭纪律、配合法庭调查、尊重对方当事人及代理人,积极倡导诚实守信,也严重关乎着规范化司法的发展进程。依法治国的内涵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规范化化司法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方略重要组成部分,从1986年党中央宣布全国普法开始至今已经到了“六五”阶段,目的是通过扎实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深入宣传宪法,广泛传播法律知识,坚定法治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提高全社会法治化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最终形成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环境。笔者认为服务对象要监督、检验司法是否规范,就应破除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做好诉前诉讼风险预估,诉中依法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诉后诚信遵守裁判内容,增强社会责任感,维护法律的尊严。具体要求:

  第一,破除信访不信法的观念。信访不信法,原因有很多,有的是因为上访人法律意识淡薄,不懂依法维权,有的是因为依法维权的渠道不通畅,最终也只能选择“上访”这种最原始、最简单和最直接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有的是因为一些人信奉“会哭的孩子有奶吃”,罔顾法律规定,妄图利用“进京访、告御状”和“群体访”的方式给地方政府和官员施压,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一些基层政府官员缺乏法治思维,片面强调“不出事”和“保稳定”,有的采取非法手段限制信访人人身自由甚至对信访人打击报复,授人口实;有的对来信来访不管是否正当合法,一律采取给钱给物的方式进行安抚,逆来顺受,以求息事宁人,助长了一些人“闹访”和“缠访”的现象。这些原因及现象一定程度上是推进依法治国所面临的尴尬境遇的一个缩影。究其这些问题的根源,还在于广大服务对象缺乏法治思维,不尊崇法律,对规范化司法缺乏信心,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道路上必须要转变观念,从“信访”转变到“信法”上。

  第二,全面预估诉讼风险,依法行使权力并履行义务。诉讼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关键在于证据。这就要求服务对象要提前预估、主动防范,不打无准备的仗。谨记权利是义务实现的前提,义务是权利行使的限制。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不能滥用。义务的履行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完全充分的履行。诉中依法行使权利,譬如委托代理、申请回避、申请执行、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反诉、请求重新鉴定、调查或者勘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权利等等;严格履行义务,譬如不得滥用诉权、遵守诉讼秩序、遵守法庭纪律严等等。

  第三,诚信履行发生法律效力裁判文书、维护法律的尊严。诚信是市场经济活动的一项基本道德准则,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规则,也是一种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要求服务对象在司法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信是法治的灵魂和精神源泉。诚信为法治提供前提条件,一般来说,一个社会的居民生活比较安定,社会秩序相对稳定,是实行法治的重要条件。而人类社会发展史也证明,诚信是社会发展极其重要的一种社会资本,是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和保持社会持续稳定的必要因素。反之,缺乏诚信则会影响人们的心理,使人无安全感,导致人与人之间关系紧张,加大社会不稳定的因素,造成人人自危,没有信任感,生活安全没有保障,进而严重影响人们生活质量,影响社会安定,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一些基本的道德要求,表面上看与法治的要求相去甚远,但实际上,它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和社会个体的人格健全发展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对于服务对象来说,在规范化司法进程中不可或缺、重任在肩,只要有时不我待、众志成城的勇气,监督、配合好司法者的行为,规范化司法道路前途也才会光明。

  总之,法律是有温度的。司法者不能循规蹈矩,要以广大服务对象为立足点,实实在在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消除对立,在适用法律的过程中,要适度合理的表现出对善恶、正义与非正义的评判,能够让服务对象感受法律与人情的契合,感受到法律的真正意义。同时,服务对象不应旁观于社会之外,放弃自己的社会责任,放弃法律匡扶正义的职责与担当,只要司法者是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应当学会理性地服从,维护社会正义,维护法律的尊荣。只有在司法者与服务对象的共同努力下,也才能推动规范化司法的进程,真正为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添砖加瓦。
来源:民庭
责任编辑: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