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垃圾短信害人不浅
作者:杨勇  发布时间:2014-11-11 09:31:01 打印 字号: | |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消息说,工信部已起草了《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其中明确规定未经用户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其发送商业短信息,这一规定也将成为治理垃圾短信现象的政策依据。(见11月5日《京华时报》)

  “商业短信发前先问用户意见”,乍看上去是个不错的政策,但稍加仔细分析便会发现,这会不会与我国曾经出台的电子邮件管理办法一样,因为执行不到位或执行难,最后沦为一纸空文?

  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秘书长胡钢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曾表示,在商业信息中,一类是用户在办卡时填写手机号码并同意接受的商业的信息,不应视为垃圾短信。另一类是未经用户同意的商业信息,就是垃圾短信。在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一是运营商难以获得上述信息,在操作上具有难度;二是在决定中未设立处罚条款,使得垃圾短信受害者难以维权,发送者也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

  从法理上讲,此规定的出台当然有利于公众权益的维护,毕竟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还是有点分量的。但现实生活中,公众大都有这样的感觉:给自己发送垃圾短信的号码是不断变换的,只有极少数号码重复发送垃圾短信。这是因为,发送方是从运营商的“号池”里随机选取号码发送短信,只有极少数商家采取笨办法,用自己固定的号码发送短信。这种情况的出现,就会让公众的维权陷入困境。

  近年来,国家通过不断打击非法基站来杜绝非法信息和垃圾短信的传播,但收效甚微。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这些措施未能打破围绕垃圾短信形成的利益链条。央视曾经揭露过,超过三分之二的垃圾短信都是三大运营商自己发送的,为赚取利润,三大运营商成了垃圾短信的最大推手。可以说,只要运营商不放弃不当得利,垃圾短信泛滥便不可能得到根治。

  对于运营商和垃圾信息的始作俑者来说,如果没有真正触动其根本利益,没有相对同等强大的诉讼者,他们根本就不会将政策法规当回事,而公众也很难真正依靠这些政策法规来维权,根治垃圾短信也就收不到效果。

  善除害者察其本,善理疾者绝其源。要想真正根治垃圾短信息,光依靠运营商自律和公众自发的“他律”是无法收到预期效果的,还需要诸如工信部等执法部门认真执行政策法规,用法律利刃斩断垃圾短信市场存在的巨大利益链,方能还公众一片净土。
来源:民庭
责任编辑: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