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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小事邻里大打出手 造伤害两方皆要受累
作者:杜辉  发布时间:2013-12-18 16:00:10 打印 字号: | |
  熟话说“远亲不如近邻”,邻里间本应该互助互爱、相互扶持,更不该为小事而大打出手,反目成仇。近日,佛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邻里间因小事引发的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作出了审理判决。

  原告何青、李小(二级精神类残疾人)与被告曾明、高群系房前屋后邻居关系。2013年8月某日早上,高群对何青进行辱骂时被李小听到,后在何青家房屋侧沟坎上撕扯,在撕扯过程中,两人摔下水沟并发生互殴,高群咬住李小右手,在李小嘴上打了两拳,还抓李小的脖子,致使李小受伤。曾明听到高群喊叫,赶到打架现场,与赶来的何青发生撕扯,何青骂曾明后,曾明打了何青两耳光,并用拳头在何头部打了两拳,被劝停后继续发生口角,后曾明又到屋里拿了一把锄头向何青左臂打了一锄头,后被他人拉开并报警。纠纷结束后,何青在佛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诊断为:头面部软组织挫伤、左上肢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近三千元。李小在佛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天,诊断为:多处软组织挫伤、左前额右手掌皮肤裂伤、右下中切牙震荡,花去医疗费两千多元。高群在佛坪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9天,诊断为:头、胸多处软组织挫伤,花去医疗费近一千五百元。

  诉至法院后,经法官审查认定,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犯公民身体健康的,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对原告实施殴打,造成损害发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本应妥善处理与被告之间产生的争执,但其缺乏冷静,并对被告进行辱骂,从而引起纠纷的发生,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案件实际情况,原告负30%的赔偿责任,被告负70%的赔偿责任较为适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判处被告高群、曾明赔偿原告何青、李小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6 807余元,限判决书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文中人名为化名)
来源:佛坪县法院
责任编辑:大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