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商事案件受理依照法律规定应由基层法院管辖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一)人格权纠纷案件。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名誉权纠纷等。
(二)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约财产纠纷、离婚纠纷、赡养纠纷、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等。
(三)物权纠纷。不动产登记纠纷、物权保护纠纷、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占有保护纠纷。
(四)债权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保险合同纠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纠纷。
(五)劳动争议、人事争议。劳动合同纠纷、社会保障纠纷、福利待遇纠纷等。
(六)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企业兼并纠纷、企业出售纠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公司清算纠纷、申请破产清算纠纷等。
(七)适用特殊程序的案件。申请确定选民资格、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等案件。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