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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暖民心 案外协调保稳定
作者:李军 解伟娜  发布时间:2010-09-29 15:44:43 打印 字号: | |
  陕西法院网讯 9月29日,在佛坪法院民庭法官的协调下,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当事人达成补偿协议。侵权人何宏在法院判决的基础上自愿补偿给受害人的母亲1000元。

  2010年2月19日,张梅之子秦成武乘坐王刚的两轮摩托车由佛坪县三教殿村前往佛坪县城,行至108国道1499Km 900m处,与何宏驾驶的小轿车相撞,致使秦成武死亡。佛坪县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宏负事故次要责任。因何宏所驾驶的小轿车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张梅等死者亲属起诉请求何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佛坪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等赔偿各项损失共计9.7万元。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损失9.4万元。宣判后,原告表示服判。但年过七旬的张梅仍未摆脱丧子之痛,拒不谅解何宏的侵权行为。案件承办法官在庭审中了解到,自事故发生以来,张梅多次到何宏单位纠缠,严重影响了何宏的工作、生活。为促使案结事了,彻底消除矛盾隐患,案件承办法官主动延伸司法服务,分别作当事人的疏导、教育工作。在法官诚心感动下,纠纷双方解开了心中的疙瘩,达成了上述补偿协议。(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陕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陈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