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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构想
作者:文旋峰  发布时间:2010-08-25 09:12:58 打印 字号: | |
  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安东建言,“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应该让更多的公民有机会直接参与审判”,该议案一时间受到了媒体热议和社会广泛关注。安东院长指出,“当前,司法权威不彰、司法公信力不高的问题比较突出,要走出这个困境,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进行制度创新。”而解决该问题的有效方法在于,“我们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总结国内相关实践经验,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团制度,如此,有利于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和监督司法的渠道,依靠人民群众监督和支持实现司法公正。”在这里,安院长提出了一个概念,即“人民陪审团”,那么什么是“人民陪审团”制度呢?

  一、我国“人民陪审团”制度释义

  安东院长在议案中指出,人民陪审团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内在要求,是人民群众理性表达民意、有序参与司法的有效途径;建立人民陪审团制度能有效弥补现行人民陪审制度的缺陷与不足;人民陪审团制度具有增强社会法治意识、保障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这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建立我国人民陪审团制度的意义和必要性。个人认为,我国人民陪审团制度是指,由特定人数的有选举权的公民参与决定案件处理的一种司法制度。即在法院具体的案件审理中,从事先遴选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名单中随机抽取数人组成该案件人民陪审团,参与该案件的处理过程并决定该案件的处理结果的司法制度。

  二、陪审团制度的渊源及我国现阶段进行的有益探索

  美国现代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霍姆斯(O.W. Holmes, )曾说,“不了解法律的历史,我们就无法理解法律的现在。”那么,就让我们先一起来探析一下陪审制度的历史渊源。

  一般认为英国是现代陪审制度的发源地。但英国的陪审制并非土生土长,而是从法兰克移植而来。诺曼征服后,这种制度被带到英国。1166年,亨利二世颁布《克拉灵顿诏令》,将陪审制正式确立下来。起初陪审团是作为团体证人证明案件事实而出现在案件审判中的,发展至今,陪审团制度逐渐形成两种类型。一种是以英国及其殖民地为代表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虽然早先也适用于民事审判,但现今通常只适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由9-12人组成。陪审团的职责在于判断案情的事实以及将有关法律应用到这些事实上,从而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团不仅适用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也适用于重要的民事审判,如美国电影《失控陪审团》就讲述了陪审团左右法院民事审理的故事。该类型陪审团由12名陪审员和12名候补陪审员组成,职责在于对案件的事实进行裁决,而具体法律适用由法官判断。两种类型的陪审团除陪审员少于一定人数外,均不要求陪审团的裁决达到一致,并且陪审团对事实的裁决为终审裁决,当事人不得就该部分提出上诉(可对法官的适用法律部分上诉)。刑事审判中若陪审团裁决被告无罪,则国家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对其提出起诉。

  我国大陆地区迄今并未形成真正的陪审团制度,但近年来个别地方也进行过一些有益的探索。如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于2010年在全省法院全面推广“人民陪审团”制度,而该省某些法院自去年开始就已经建立了试点。在陕西省,为响应陕西高院的提倡,大部分地区的法院都逐渐开始实施“案件处理旁听人员意见征求表”制度,这不能说其不带有“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影子。

  三、构想具有我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具体内容

  1、人民陪审团的组成。

  结合我国已经进行的探索,个人认为各地法院首先应建立“人民陪审团成员库”,成员的遴选程序为:一般由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推荐基层群众,经过当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报人民法院审查后,组成“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也可以通过法院公告、邀请或单位推荐、自我报名等方式,由法院直接进行资格审查后决定聘任。成员资格方面,只要是23岁—70岁的有选举权的中国公民、未受过刑事处罚、身体健康、具有社会一般人的判断理解能力、热心并有时间参与审判活动即可。为保证人民全面参与司法权和民意代表的广泛性,原则上各基层法院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人数不低于500人,中级法院的“人民陪审团成员库”人数应保持在该地区人口的五千分之一到万分之一。

  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应先由法院从“成员库”中剔除需要回避该案审理的成员后,从剩余成员的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9—12人组成该案人民陪审团,确实因客观条件无法达到该人数的,可不低于5人。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团成员提出回避的,适用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法规。

  2、人民陪审团的职能。

  就我国已经进行的一些实践而言,如河南省推广的“人民陪审团”制度,人民陪审团只参与刑事案件的审理,并且对案件处理既不决定定罪问题,也不决定量刑问题。个人认为,这种实践可以更大胆一些,可以充分相信人民群众的集体智慧,让人民陪审团不仅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而且也参与到疑难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去(具体适用的案件范围可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予以解决)。在案件的处理方面,人民陪审团主要负责对案情事实的认定,重点在于依据朴素的是非观念,依据对生活的真实感受,来作出客观公正的判断,对事实形成有效裁决后由法官或合议庭负责相关法律的适用。

  3、人民陪审团的裁决的效力。

  人民陪审团绝对多数(四分之三或五分之四)意见形成的裁决为有效裁决,因客观条件人民陪审团成员人数为5人的,一致意见形成的裁决为有效裁决。人民陪审团对案情事实作出的有效裁决,考虑到我国法律环境和公民法律水平的现实,不应盲从英美国家的陪审团制度,现阶段不宜赋予其终审效力。当事人若有新证据证明人民陪审团对案情事实的裁决确有错误的,可以允许其对该裁决部分连同法官的法律适用部分一同上诉。

  4、人民陪审团成员的保障制度

  为保证人民陪审团成员能正常履职,首先应在经费和人身安全上得到保障。如当地财政应保障人民陪审团成员遴选所支出的费用;人民陪审团成员因正常履职所造成的误工等费用应得到补偿;人民陪审团成员审案时的发言不受法律追究;评议案件过程不公开等等。

  四、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实施

  考虑到我国国情及司法实践,人民陪审团制度不宜一蹴而就。在继续保留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同时,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议,确认人民陪审团作为审判组织的合法地位,允许部分人民法院进行试点,待较为成熟后,在更大范围内试行。条件成熟后,适时修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明确人民陪审团为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形式。最后,修改宪法,将人民陪审团制度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予以规定。

【结束语】

  人民陪审团制度的建立作为人民参与司法的重要制度,无疑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但任何一项诉讼制度的制定实行,都要考虑它的产生背景,生长的土壤条件以及司法实践的现状和需要,不应简单盲目地与国际接轨而急促建立。但是我们亦应采取积极正确的态度,不断进行理论研究,以期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陪审制度。
来源:陕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文旋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