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法学园地 > 业务研讨
精神损害赔偿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优先赔付利于受害人
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讨论
作者:张海 冯亮  发布时间:2010-03-26 14:22:48 打印 字号: |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条款》)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该条所指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与前项各赔偿项目是否有先后顺序?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可以在交强险中优先赔偿?《条款》未做明确规定,成为交强险实务中被害人精神损害请求能否得到赔偿的焦点问题,本文结合相关案例,说明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精神损害赔偿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

  根据《条例》可知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一)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二)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三)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四)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

  由此可以看出,当被保险人只要有责任时,保险人必须按照第(一)、(二)、(三)项的规定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被保险人无责任时,保险人才会根据第(四)项的内容对被害人予以理赔。

  实务中受害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如果赔偿总额未超出交强险限额,受害人的利益能够得到保障。但赔偿总额超出交强险限额规定,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能否得到保障呢?答案是不确定的,也就意味受害人的利益不一定能够得到保障。最高院在无相关解释前,超限额的赔偿,精神损害部分保险公司拒赔,大多是肇事人掏腰包了,也有一大部分受害人未得到相应的赔偿,势必在无形中加剧了社会矛盾。如果在交强险的赔偿中,优先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他项目不足部分再从肇事人的商业三者责任险中赔偿,这样既减轻了肇事人的赔偿责任,也利于受害人利益的保护,缓和了双方间的矛盾。

  对于总损失高于限额,在精神损害抚慰金如何赔偿的问题上,目前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是经常困扰业界的一个问题,司法实践中处理方式主要做法有以下2种:  

  1、优先在交强险赔偿限额中赔偿。持此观点认为,保险合同不同于普通合同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平等的特点,且精神损害抚慰金在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属于保险公司免赔范围,从充分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原则出发,认为精神损害抚慰金应优先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中得到赔偿,受害人利益可以得到充分的救济。  

  在2008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强险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问题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25号的内容中,可以看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3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所造成的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请求权人有权进行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规定公平合理。对于受害人而言,自然可以主张将精神损害赔偿放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减轻了因肇事而造成的经济负担;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在订立合同时就应当预见到其义务即在保险赔偿限额的范围内赔偿财产损失,因此,即使其赔偿扣除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外的全部财产损失,也未超出其预期的合同范围。

  此种处理方式是笔者大力赞同的。

  按顺序赔偿。保险公司常以《条款》第八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抗辩,按照该条款列举方式,精神损害赔偿金应当最后进行赔偿。但若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精神损害抚慰金将会排除在交强险之外,而商业险又将之列为免赔范围,这势必导致保险公司规避法定赔偿义务,受害者不能获得充分赔偿。

  我院曾审理这样一个案子,2008年1月23日23时10分,何某、朱某、张某、曹某乘坐赵某驾驶的桑塔纳小汽车,与方某驾驶的大货车相撞,造成驾驶员赵某、乘车人何某、张某(车主)当场死亡,朱某、曹某受重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驾驶的桑塔纳小汽车负主要责任,该车未投任何保险,而负次要责任的大货车保险齐全,为了确保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少投保人的经济损失,判决时依据受害人的请求在交强险中首先确定了三万元的精神抚慰金,不足部分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按比例判决,由保险公司予以理赔。判决生效后,各方均未上诉,现已履行完毕。倘若按顺序赔付,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便无法在交强险中得到保护,而应由大货车车主按次要责任比例予以赔偿,计算需赔30000×30%=9000元,这样,受害人将会少获得21000元的理赔金,据此,受害人将不服判(小车车主即驾驶员未成家,且无个人财产),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都很差,会激怒受害人上访,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笔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相对与物质损害赔偿在我国还是比较新的课题,立法层面比较笼统,在司法实践中都还是在积极探索中,远没有完善和成熟。待《侵权责任法》实施后,把精神损害部分的内容以法律的形式把该赔偿权利予以确立。鉴于道路交通事故中精神损害与保险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有待立法或者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于保险公司应当对发生保险事故中的赔偿权利人承担包括精神损害部分的法定赔偿责任的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使得赔偿权利人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得到更加确实的保障。
来源:陕西法院网
责任编辑:文旋峰